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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公积金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06-15 16:51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城市棚户区改建有关优惠和支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承市政[2008]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对在城市棚户区改建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中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棚户区改建的回迁人**回迁房时,凭拆迁补偿协议或**回迁房合同(协议)及交款**,改善旧住宅小区的,凭旧住宅小区改善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及个人承担的大修支出凭证,可以提取使用自己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所交购房款总额及个人承担大修支出总额。如资金仍不足时,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可以提取使用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但须征得缴存人的同意,并出具同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书。

        二、优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棚户区改建中,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回迁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和首期**收据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手续。**回迁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不受一年以后再贷款的限制。

        三、提高贷款额度。在棚户区改建中,**回迁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夫妻双方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可以放宽到30万元;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计算可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再放宽10万元,以上两种情况的*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四、**回迁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可以使用家庭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家庭直系亲属作为贷款担保人并出具**书。

        五、**回迁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期**比例不低于30%,家庭收入还贷比不得超过50%或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不低于600元。

        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担保公司集中**业务,对**回迁房的贷款申请人,缩短审批时限,确保七个工作日办结,并采取随来随办的方式,积极主动热情为职工服务,方便职工需求。